合同签订时标的物不存在,合同成立吗?

时间:2024-05-08 作者:杭州遗产律师

法律分析:标的物不存在,合同不成立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标的物,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标的;
(三)数量;
(四)质量;
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(七)违约责任;
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标的;
(三)数量;
(四)质量;
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(七)违约责任;
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。

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通常来说是不成立的。合同以给付标的为主要内容。而标的指向对象为标的物。且当事人订立合同的,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标的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等基本情况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条
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标的;
(三)数量;
(四)质量;
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(七)违约责任;
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标的物不存在合同是不成立的。因为合同以给付标的为主要内容。而标的指向对象为标的物。且当事人订立合同的,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标的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等基本情况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条
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标的;
(三)数量;
(四)质量;
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(七)违约责任;
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。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cm297.cn/781515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友情链接: 杭州离婚律师 开封律师 阜阳颍州区律师 安庆宿松县律师 漯河律师 杭州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杭州房产律师 盐城律师 河池律师 大理律师 鞍山律师 杭州免费法律咨询 黎川律师 上犹律师 淮北烈山区律师 浏阳市律师 青岛即墨区律师 诸城市律师 武汉江岸区律师 秦皇岛律师 怀远县律师 湛江律师 龙岩律师 济南律师 唐山律师 廊坊律师 保定律师 成都律师 长沙律师